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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22)—疫情防控期间材料设备价差计算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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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材料设备价差计算的争议


      某培训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可调差材料市场价格涨跌幅超过±10%的进行价差调整,工程于2019年6月15日开工,于2021年6月30日竣工,约70%工期在疫情延续期间,其节点工期和总体工期均未延误。2020年4月9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其第二.(四)条材料设备价格调整条款规定“在防控疫情期间复工,材料设备价格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按价格涨落5%以内的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疫情延续期间材料设备的价差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调整范围和风险幅度执行承包人认为,应依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对价格涨幅超过5%的所有材料设备价格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适用于合同未约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相关风险分担规则的情形。本工程专用条款已明确主要材料设备价差调整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等风险分担约定,并且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已经考虑波动幅度±10%的风险因素,因此工程结算应遵循有约从约原则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施工期间受疫情防控因素影响,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波动异常已超出发承包双方均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且导致当事人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4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