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27)—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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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某脚手架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地上综合脚手架合同单价所对应的工程量为单项工程地上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本工程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阳台建筑面积均按1/2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施工图中的阳台属于主体结构内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施工图,争议部位阳台位于主体结构内,主体结构是“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本工程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遵循“有约从约”原则,应按合同约定的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21条“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的规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6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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