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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30)—未按时申报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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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申报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计价争议


      某宿舍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条款约定,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核实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漏项及施工图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并上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如承包人未按时申报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发包人有权不对该部分工程量清单结算;如承包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工程量偏差申请,结算时对实际工程量大于招标清单工程量的不调整,小于招标清单工程量的按实计算。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规定时间提交了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申请,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审核后确认;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仍有大量的工程量清单错误存在。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量清单错误再次进行核对与确认,并形成送审结算提交合同约定的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提交,而是在送审前提交确认的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不予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未按时申报的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对未按时申报的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内容结算,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13约定的工程量就低原则结算。承包人认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结算时应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且本工程公开招投标项目,发包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涉及清单工程量偏差及缺项、漏项部分增加的工程款,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增加的工程款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已明确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原则、方法与时间,其提交时间约定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承包人未按时申报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发包人有权不对该部分工程量清单结算。但在结算阶段,发包人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的工程量清单错误进行了追加确认,属于发包人对该事项的“有权”处置方式,可视为发包人遵循公平原则与承包人达成一致共识,因此建议对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部分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进行结算审核。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9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