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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32)—停工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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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某城际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5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计划开工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8年7月9日。工程实际于2015年11月开工,施工过程中受航空限高影响,自2017年4月完成26层主体结构后一直处于半停工状态。2019年11月27日,发包人发函明确对限高以下部分(负一层至25层)组织分期验收,限高以上工程暂不实施,并于2020年10月30日验收通过限高以下工程。但因限高影响工期延长、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已验收工程的结算造价较签约合同价中对应范围的工程造价增幅较大,且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按系数计算的安措费能否按已验收工程结算增加造价的比例调增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安措费总价包干约定执行,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 安措费虽然实行总价包干,但受限高影响,26层主体结构完成后工程处于半停工状态,为配合发包人及当地监管部门要求落实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在此期间临时设施以及安措费成本持续增加,使其投入远超合同约定的包干费用,且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设计变更等引起结算造价增加,因此按系数计算的安措费应根据增加造价部分的比例相应增加。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虽为单价合同,但合同约定安措费总价包干,是基于招标图纸、合同工期、规范标准以及发承包双方可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内而订立的条款。实施过程中,因限高导致工期延长,如果引起安措费投入增加,导致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发生变更,建议承包人可以索赔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费用及利润补偿。对于工程量清单缺陷、设计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引发的事项,如果引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有失公允或导致一方损失过大的,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结合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变更导致安措费增减情况,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1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