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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33)—停工后续建工程价格基准日确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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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后续建工程价格基准日确定的争议

      某城际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5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计划开工时间为2015年8月,计划竣工时间为2018年7月。工程开工后,受航空限高因素影响,进入半停工状态,2019年11月,发包人发函明确对限高以下部分(负一层至25层)组织分期验收,限高以上工程暂不实施,并于2020年10月验收通过限高以下工程。2021年3月,发包人启动限高以上工程续建工作,同年10月,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九,明确因实施条件变化增加的过渡工程及各项措施费用,其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按实施期当月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进行结算,但未对续建工程价格基准日进行约定。续建工程于2023年5月完工,同年7月通过竣工验收。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续建工程价格基准日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补充协议九明确的是增加的过渡工程及各项措施费用的价格基准日,而续建工程属于原合同主体的一部分,因此续建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应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承包人认为,2021年3月,发包人要求其重新进场组织施工,承包人于同年4月回函,明确当时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涨幅较大,价格波动导致施工成本陡增,原合同单价已不能满足实际施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确定的公平原则、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的规定,应按续建实施期(2021年9月)作为续建工程计价、调差的合同基准期,并以该基准期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重新调整合同单价,并据此办理结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发承包双方于2021年10月就续建工程签订的补充协议九,明确的是增加的过渡工程及各项措施费用的价格基准日,并未包含续建工程。本工程原签约合同价是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价格基准日,基于招标图纸、合同工期、规范标准以及发承包双方可合理预见风险的报价。但原合同竣工时间距续建工程开竣工时间已时隔3~5年之久,若续建工程结算继续履行原合同计价约定,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建议双方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1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