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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91)—未按合同约定确定价款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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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约定确定价款的计价争议


      某道路工程,2016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某建筑公司负责投资建设与施工总承包,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开发与建设实施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了项目总投资与施工总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1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概(预)算及结算财政评审送审资料的确认及送审等工作;专用条款第68条约定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均须报政府财政部门评审后确定,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以经评审批复的预算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作为合同价。2016年3月财政评审确认设计概算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该建筑公司设立的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十标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依据2016年7月工程所在地财政局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已完成概算评审(送审达到施工图预算深度的)且已招标的项目,不再要求进行预算评审”的规定,施工过程中未将预算送财评审核确认。结算时,财评提出经评审概算中部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存在定额套用错误等缺陷导致单价偏高,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调整合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结算时应根据结算评审机构意见,对概算中存在缺陷的部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且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为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综合合价包干,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缺陷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结算时不应调整合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68条约定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均须报政府财政部门评审后确定,施工合同以经评审批复的预算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作为合同价,并非以批复的概算及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概(预)算及结算财政评审的相关工作,可见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均知晓预算、结算须经财评审定。经查阅来函资料,未见在通知印发前后,发承包双方曾向财评报送预算或说明未报审原因的相关记录,争议处理期间,我站也曾要求发承包双方补充提供报送财审有关说明但未果。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预算未能提交财评审定的责任,由此导致一方利益受损的,可向责任方索赔。虽然发承包双方在履约中对依据概算形成的合同单价、合同总价达成一致意见,但发承包双方是知晓预算和结算最终由财评确定的,故发承包双方应提交相关凭据回应财评的质疑,评审部门也应对其认为错误之处提出有力凭据证明。建议各方秉承专业精神,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推进工程结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0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