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93)—工程量偏差是否适用原单价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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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偏差是否适用原单价的计价争议
某宿舍工程,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0.1.2条变更条款约定“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包括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等造成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工程变更规定执行”;第10.1.3条明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招标图纸进行重新计量以确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但未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计价方法进行约定;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第(1)款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现发承包方双方在重新计量时,对工程量增加超过15%部分是否需重新确定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6条关于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新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15%时,超出部分项目的综合单价需重新组价。承包人认为,本合同采用单价计价方式,且合同明确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故不应重新组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偏差调整计价按照工程变更估价条款执行,工程变更估价条款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虽然无明确工程量偏差引发合同单价变化而调整计价的规则,但当人工、材料受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影响而获得(或失去)采购价格优惠达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会导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合理而不适用于工程量偏差调整计价。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对原综合单价适用性进行评估,不适用时宜协商上浮或下调以确定合理单价,再对超过一定偏差幅度的工程量进行调整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2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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