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94)—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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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争议
某展馆配套工程,2023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某展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额外增加多个配套项目并另行组织招标,其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及施工合同中均包含总承包服务费,明确了费用计算方式,并约定该费用为总价包干,由中标单位在收到合同预付款后一次性支付给总承包单位,若不发生则不予结算计量及支付。承包人作为展馆项目总承包单位参与投标并中标本项目,因本项目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为同一主体,发承包双方就能否计算总承包服务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对总承包服务费的约定,该费用为总价包干,由中标单位收取合同预付款后一次性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因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为同一主体,不存在承包人收取后再向自己支付的情形,因此并未发生,则不应计算该费用。承包人认为,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对象是工程项目,而非承接工程项目的主体,本项目招标文件与合同中均开列了该费用,且招投标时并未禁止总承包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故该费用应当按合同约定计取。
三、我站观点
争议所涉的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单位为该类专业工程提供配合、协调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对于总承包单位而言是为完成合同外的任务所获得的费用,对于中标人而言是必然会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属于展馆项目配套工程,对争议所涉总承包单位承揽的项目而言属于新项目,发包人在最高投标限价中开列了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中标人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由总承包单位提供服务并使用其现有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脚手架等资源。包括争议所涉的总承包单位在内的所有投标人按照此规定和招标清单进行报价,并同意按约定在中标后相应的总承包服务内容由总承包单位完成,因此争议所涉的总承包单位也需要将总承包服务内容所发生的费用在招标清单开列的总承包服务费清单项报价。实际履约中需要总承包单位向中标的承包人额外提供管理和服务,也确实由争议所涉总承包单位承担,其必然要发生提供管理与服务的相关成本。因此,结算时应与其他配套项目结算方式一样,向承包人支付争议所涉的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并按招标文件计价规定、招标清单项目及其投标报价计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3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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