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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95)—变更计价是否执行动态定额子目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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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计价是否执行动态定额子目的计价争议


      某学校工程,2021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1年签订合同后,因发包人原因暂停实施,2024年3月重新开工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现,招标清单中旋挖桩入岩增加费(中风化岩)工程量较设计图纸数量偏低,且招标清单漏列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微风化岩)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23.5.1条第(1)款约定,发生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时,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投标综合单价;但新增工程量超过15%的,比较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和投标综合单价,取两者的较小值作为超出15%的新增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该条第(3)款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下浮率。2022年10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了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的动态调整文件(粤标定函〔2022〕190号),现发承包双方对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动态调整文件是在合同签订后发布的,不应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执行。承包人认为,旋挖桩入岩增加费(中风化岩)招标工程量严重偏低,且漏列了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微风化岩)工程量清单,上述增加工程量和漏列项目应按合同有关新增清单计价约定,按粤标定函〔2022〕190号文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招标清单发生漏项且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第23.5.1条第(3)款约定执行2018计价依据相关定额和下浮率计价。经核查上传的项目资料,合同中没有对定额动态调整文件的执行有特别约定,故争议涉及的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按动态调整后的定额子目执行。因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增加的,依据合同相关约定,若中标单价适用的,工程量增加幅度在15%以内部分仍执行中标单价,超过15%以上部分按合同第23.5.1条第(1)款约定执行;若中标单价或者按合同第23.5.1条第(1)款约定调整后的单价明显不合理而不适用的,则招标工程量部分仍按中标单价计价,超过招标工程量部分由发承包双方结合类似项目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水平协商定价。需要注意的是,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多年,中标单价、合价可能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显失公平的情形,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合同价格确定与调整的相关条款。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4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