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501)—专业工程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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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计价争议
某公共建筑工程,2022年1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8.5条约定,承包人的建设内容包括电梯、防水、幕墙等专业工程,承包人对上述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发承包双方对该类工程是否需要进行公开招标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故电梯、防水、幕墙等工程应该进行公开招标。承包人认为,合同中并未有任何暂估价项目,电梯、防水、幕墙等工程不属于暂估价项目,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1.3.13条明确暂估价定义“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签订合同前无法确定的部分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的价格(如果有)”;通用条款第10.2条约定“承包人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核实专用条款第75条载明内容,本工程无暂估价专业工程。为进一步核实事实,我站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关依据,发包人在补充材料中明确表示“合同中未有暂估价”,故本工程无暂估价专业工程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义务是以“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为前提条件,因本工程总承包范围内并无暂估价专业工程,故争议所涉专业工程未达到法定必须招标条件,并无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0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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