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526)—凿槽规格与定额规格不符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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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槽规格与定额规格不符的计价争议
某住宅精装修工程,2021年8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合同协议书第6.7条造价调整方式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算;无类似单价的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结合投标报价系数计算;没有对应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方将项目组价清单上报监理,发包人审批确认。本项目需要在已经安装好管线的混凝土结构楼地面上进行凿槽施工,规格为50mm×30mm(宽×深),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套用凿槽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中的混凝土结构凿槽定额子目通常适用于混凝土墙体,并不适用于楼板地面;同时现场施工时采用冲击钻进行凿槽、沟槽尺寸为50mm×30mm(宽×深),与定额子目采用切割机切割沟槽、沟槽尺寸为70mm×70mm(宽×深)的施工机具及规格不一致;此外,按定额计算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因此,套用定额计价不合适,应按市场价格计取。承包人认为,混凝土结构凿槽子目并未明确具体的施工部位,应包含混凝土地面和墙面。本项目凿槽是在敷设完成管线的结构面上施工,施工难度更大,不适宜使用切割机作业,只能改用冲击钻凿槽,但考虑到定额是综合各项因素后制定的,因此应依据合同约定按定额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没有相同或相似的清单综合单价按2018计价依据确定。查询项目计价适用的2018安装定额,其总说明第九条规定施工机具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凿槽规格与定额子目规格不符时,应依据定额总说明第十四条“×××以内”或“×××以下”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的规定执行;并且凿槽、刨沟定额子目并未区分凿槽部位为地面或墙面,故凿槽、刨沟定额子目适用争议所涉内容计价,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本工程凿槽尺寸为宽50mm、深30mm,应按照定额应用规则套用70mm×70mm以内凿槽子目进行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9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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