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532)—单价计价措施项目的计量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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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计价措施项目的计量争议
某培训中心工程,2019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措施项目中以总价方式计价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包干计价;专用条款第12.3.1条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配套的2013版工程量计算规范。现发承包双方对以单价方式计价的脚手架、模板及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的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约定,设计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由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并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未提交发包人确认的,则视为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并未申报调整措施方案,故措施项目费结算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中脚手架、模板及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清单为可计量清单,并非包干计价范围,单价合同中该清单工程量实质为暂定工程量,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对比无重大设计变更,其工程量的差异不属于变更。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2.3.1条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因此脚手架、模板及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应按实计算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仅约定措施项目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包干计价,因此脚手架、模板及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不在包干范围内,且依据合同约定执行的清单计量计价规范相关规定,上述费用是采用单价计价方式,故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2.3.1条约定,该部分工程量应根据实际施工图纸予以计量。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约定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2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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